黄官漫律师

黄官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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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海南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损害赔偿,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离婚赔偿—海口专业离婚律师_海口婚姻律师_海口婚姻家庭律师

来源:黄官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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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可以要求赔偿。

(1)重婚;重婚是指一个人的配偶以夫妻的名义与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或者以夫妻的名义与另一个人生活在一起,而知道另一个人有配偶。它不仅包括合法婚姻,还包括事实婚姻。

(2)配偶与他人同居。同居意味着没有合法婚姻的两个异性不能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同居和配偶重婚的区别在于他们是否以夫妻的名义生活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表现多种多样,如举行婚礼、公开自称或介绍自己为夫妻、以夫妻名义处理外交事务、生孩子、申请户籍、购买住房等。对于刑事案件中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同居时间必须超过6个月。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有时间限制吗?我认为这是必要的。这有助于对重婚的审查和确认,使之准确无误。对于同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限,可以参照重婚的时限来界定。

(三)实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暴力和伤害,包括损害财产的财产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和精神暴力等。这些类型的暴力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数都是混合暴力。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虐待也是一种家庭暴力,指的是对家庭成员身体或精神上的恶意和暴力行为。遗弃是指由于有义务抚养和支持家庭成员而拒绝抚养和支持家庭成员的行为。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一)对于重婚者,如果重婚侵犯了婚姻另一方的财产权,如重婚者为第三人提供生活费用、生活资料、生产资料和工业及其他经济费用,除将这些财产分割为夫妻共同财产外,重婚者应受到相应的赔偿,以惩罚重婚者;第三人有重婚过错的,应当认定其与重婚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重婚造成的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罪犯还应被判处对受害者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对于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事实,犯罪人应当同时被判处精神损害赔偿。

(2)对于同居而言,由于同居与重婚只是名义上的不同,在侵权的对象、形式、内容和结果上是一致的,所以赔偿的原则和内容与重婚没有区别。

(3)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不仅会遭受身体伤害,而且在长期暴力下可能会造成精神损害。为此,应分别进行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家庭暴力造成的财产损失,肇事者应予以赔偿;暴力抗拒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自卫和安全对施虐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而且应该免除赔偿责任。

(4)对于虐待,受害者遭受的身心伤害往往非常严重,甚至超出人们的想象。因此,应加强惩罚,并根据虐待和伤害的持续时间和程度增加精神和个人赔偿金额。尤其应考虑受害者身心后遗症的康复和治疗,以充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5)对于遗弃罪,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往往是主要损失,大多数受害人不知道共有财产,也无法提供证据。这就要求注重调查,收集财产证据,正确分割财产,增加财产损害赔偿金额,严惩以侵占和逃避共有财产为主要目的的不法行为人。

许多人对离婚损害赔偿有片面的理解。他们认为,只要一方在离婚前有过错,而且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他们就可以向另一方索赔。然而,事实上,《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除法律情形外,其他过错情形不足以支持无辜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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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黄官漫
  • 执业律所: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6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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